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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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工作隊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澎文博字第1053704267號函訂定
第一章 | 總則 |
第一條 | 本實施要點依「志願服務法」等相關法令規章訂定之。 |
第二條 | 為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,發揮志願服務精神,促進澎湖縣文化志業推廣及民眾生活素質之提升,特訂定本實施要點。 |
第三條 |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工作隊(以下簡稱本隊)受澎湖縣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之監督與指導,協助推展各項文化服務工作。 |
第四條 | 本局受聘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,係指經正式甄選合格且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所從事之為民服務工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