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志工隊

招募與甄選
分隔線
第十四條



 
本隊得視人力需求辦理志工招募,對象資格如下:

(一)年滿18歲以上,具主動積極、服務及奉獻熱忱者。
(二)身心健康、負責任且能遵守本隊各項執勤相關規定者。

 

 

第十五條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



 

招募程序及內容如下:

(一)報名:

填妥報名資料表並黏貼個人脫帽半身相片,以郵寄、網路報名或親送本局等方式辦理。

 

(二)面訪:

經本局書面審核通過者,以電話等通訊方式通知辦理面訪。面訪未到者,視同棄權。

 

(三)訓練:

 

 

 

面訪通過者,通知參加訓練,訓練課程如下:

 

1.基礎訓練:

 

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之6小時課程,已參與過此類課程訓練並提供有佐證資料者,得免此訓。
2.特殊訓練: 依本局服務需求安排3小時之訓練課程。
3.專業訓練: 依各組需求安排相關專業教育訓練,訓練時數於課程計畫中另訂之。

 

(四)見習:

 

完成以上訓練後,由各組幹部安排至服勤現場見習一個月,見習時數須達12小時或實務導覽4場次以上。見習時得安排資深隊員輔導。

(五)考評:

 

見習期滿後,由本局組成考評小組進行考評,小組成員由本局相關人員及本隊幹部等選派3-5人擔任。
(六)授證: 經考評合格者發給志工服務證,正式聘為本隊隊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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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6-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