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條 |
本隊組織架構如下,並得應業務推動需求調整組織設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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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組分工職掌如下:
(一)行政組: |
負責綜合事項處理及聯繫、場地服務、成果紀錄、年度計畫研擬、服勤人力及時數統計、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之文書、行政、總務等工作,幹部臨時交辦事項等服務。 |
(二)圖資組: |
負責圖書館及其所屬館室之圖書整理及整書上架、秩序維護及兒童故事研習營之推動協助、學童參館引導等支援服務,並協助各項活動辦理。 |
(三)展演組: |
負責演藝廳辦理之各項表演活動場地安全管理及參觀民眾秩序維護、會場引導、海報文宣發送等支援服務,並協助各項活動辦理。 |
(四)博物組: |
負責博物館科所轄地方文化館之導覽解說服務、展示物件之保護宣導、展場秩序維護、新進解說組員輔導等支援服務,並協助各項活動辦理。 |
(五)文資組: |
負責文化資產科所轄館舍之導覽解說服務,本局列管之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、遺址、文化景觀等之安全維護宣導等事項,並協助各項活動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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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為處理隊務,發揮分工合作組織功能,置幹部若干人,其名稱與職掌如下:
(一)隊長: |
一人,承本局交付之任務,綜理隊務並負責本隊與本局間有關事務之協商。
- 產生方式:於志工大會上,由出席隊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,並以得票數最高票者為當選人。
- 候選人資格:需於本隊連續服務達三年以上,且對各組分工職掌熟悉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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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副隊長: |
一人,襄助隊長處理隊務、隊員諮詢及輔導等事宜。
- 產生方式:由新任隊長遴選後推薦聘任。
- 副隊長資格:需於本隊連續服務達二年以上,且曾擔任幹部一任以上者。副隊長任期與隊長同,隊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隊長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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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隊務顧問: |
一至三人,襄助隊長及副隊長處理隊務及諮詢等事宜。
- 產生方式:由新任隊長遴選後推薦聘任。
- 隊務顧問資格:需於本隊連續服務達三年以上,且曾擔任隊長職務一任以上者,其任期與隊長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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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組長: |
各組設組長一人,協助隊長處理各組之排班、聯繫、人力協調及該組業務承辦人交辦之任務等。
- 產生方式:由各組組員於每年十二月前推薦投票表決,以得票數最高票者為當選人,無法投票表決產生時,由隊長遴選聘任之。
- 候選人資格:需於該組連續服勤達一年以上,且對該組服務內容熟悉者(新增組別不受此資格限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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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副組長: |
各組設副組長一人,襄助組長處理組務及其他交辦事項。
- 產生方式:由新任組長遴選後推薦聘任。
- 副組長資格:需於該組連續服務達一年以上者。副組長任期與組長同,組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組長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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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隊長及各組組長選舉若出現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,得進行第二輪投票,如再出現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。 |
第八條 |
幹部經簽奉後發聘,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;聘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新、舊任幹部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業務移交。必要時,本局得派人監交之。 |
第九條 |
幹部於任期中如有重大工作過失、行為不端或其它影響本局聲譽之行為,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,解除其職務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