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議與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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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志工大會:於每年十一月召開,由隊長擔任主席,並由本局相關人員列席指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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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志工組訓:每年召開二次,組訓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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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幹部會議:每二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調整開會次數。由隊長召集並主持會議,年度內聘任之幹部應出席與會,並得邀請業務單位列席指導。會議應作成紀錄並陳送本局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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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組務會議:各組得視需求由各組組長定期(或不定期)召集組員開會,必要時得邀請各組業管相關人員列席指導。會議應作成紀錄並陳送各組業管科長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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