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志工隊

獎勵與福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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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

為彰顯志願服務熱忱,激勵服務士氣,提升榮譽心及參與感,對服務表現績優者,得經核定後頒予獎勵並公開表揚。

 

第二十八條

年度奬:年度內表現績優者,獎項計有:

(一)勤勞獎:於聘任服務期間,年服勤累計時數達150小時以上,經審查合格者,頒授勤勞獎獎狀一張。
(二)績優獎:於聘任服務期間,年服勤累計時數達250小時以上,經審查合格者,頒授績優獎獎狀一張。
(三)特殊奉獻獎:於聘任服務期間具有特殊奉獻者,得經審定後頒授特殊奉獻獎獎狀一張。
 

第二十九條

榮譽獎:服務達下列標準者授予:

(一)銅質獎:服務滿三年並達300小時者,頒授榮譽獎狀一張及銅色紀念章一枚。
(二)銀質獎:服務滿五年並達500小時者,頒授榮譽獎狀一張及銀色紀念章一枚。
(三)金質獎:服務滿十年並達1000小時者,頒授榮譽獎狀一張及金色紀念章一枚。
(四)文馨獎:服務滿二十年並達3000小時者,頒授榮譽獎牌一面。
(五)菊光獎:服務滿三十年並達5000小時者,頒授榮譽獎牌一面。
以上同等次獎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每人以一次為限。

 

第三十條 本隊受聘志工,得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任期內由本局承保意外事故保險。
 
第三十一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勤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,得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佐證資料,依規申辦「志願服務榮譽卡」。
 
第三十二條 志工服務滿一年,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,得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佐證資料,依規申辦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。
 
第三十三條 協助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及相關單位獎勵事項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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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2-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