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與福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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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|
為彰顯志願服務熱忱,激勵服務士氣,提升榮譽心及參與感,對服務表現績優者,得經核定後頒予獎勵並公開表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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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|
年度奬:年度內表現績優者,獎項計有: (一)勤勞獎:於聘任服務期間,年服勤累計時數達150小時以上,經審查合格者,頒授勤勞獎獎狀一張。 |
第二十九條 |
榮譽獎:服務達下列標準者授予: (一)銅質獎:服務滿三年並達300小時者,頒授榮譽獎狀一張及銅色紀念章一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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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 | 本隊受聘志工,得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任期內由本局承保意外事故保險。 |
第三十一條 |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勤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,得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佐證資料,依規申辦「志願服務榮譽卡」。 |
第三十二條 | 志工服務滿一年,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,得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佐證資料,依規申辦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。 |
第三十三條 | 協助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及相關單位獎勵事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