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志工隊

服勤與管理
分隔線
第十六條

應遵守本局相關規定,並配合業管單位(或幹部)之工作分配。

 

第十七條

應準時到班,不遲到或早退,並於值勤簽到簿完成簽到、退,以為時數統計登錄依據。

 

第十八條

服勤時應配掛志工服務證、服裝整齊,並保持親切之服務態度。

 

第十九條  年度服勤總時數未達基本標準75小時,或無故連續中斷六個月未出勤服務者,視同放棄隊員資格,經本局審核後得不予續聘。
第二十條 服勤時數由各組按月統計後陳送本局登錄網站公告。一般(班)出勤以3小時為原則,因業務單位或執勤實際需求,得依相關計畫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 因故無法出勤者,應事先協請其他隊友調(代)班,俾利人力支援。
第二十二條 因故需請長假者,得申請保留隊籍資格,並以一次為限,保留期間以受聘年度為限。
第二十三條 離隊後需超過一年以上得辦理復隊,且須再經審核及考評通過。
第二十四條 隊員任期一年一聘,表現優良且願再繼續服務者,得經審核後續聘。
第二十五條 嚴重違反志工服務執勤守則,或具嚴重損害本局形象之情事,經查核屬實者,得視情節予以勸告或除名等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 隊員因故離(退)隊時,本局核發之「志工服務證」併同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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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2-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