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志工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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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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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

志願服務紀錄冊請妥善保管,相關服務、訓練時數條及表揚事蹟紀錄等須慎貼冊內。遺失時,得提請補發。

 

第三十五條 本要點經本局首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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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2-01